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26號
ILDV,101,司促,3926,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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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邱寶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寶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6日止累計191,012
元正未給付,其中47,382元為消費款;140,030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
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寶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382 │ │7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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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