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40號
ILDV,101,司促,3840,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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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孫偉庭

孫大順

冷台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孫偉庭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孫大順
冷台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80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孫偉庭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14,96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孫大順冷台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對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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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