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18號
ILDV,101,司促,3818,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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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翁忠能
之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翁忠能於民國99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01 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1年07月02日止累計374,331元正未給付,其中
369,091元為本金;5,2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翁忠能於民國97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7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02年06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1年07月02日止累計152,612 元正未給付,其
中150,465元為本金;2,1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翁忠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05日止累計115,299 元
正未給付,其中113,434元為消費款;1,865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忠能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9091│ │7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翁忠能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0465│ │7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翁忠能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3434│ │6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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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