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建松
李周明子
一、債務人李周明子、李建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
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
周明子、李建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
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建松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向聲請人借
款1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92,603元。其中第1筆借款已清
償,第2筆至第11筆等10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李周明子為
連帶保證人(如附表序號1、2)。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建松本息繳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25,953元及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
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
周明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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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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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周明子、│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1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59341 │李建松 │月01日起 │月28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月29日起 │ │五三六 │
├──┼───┼─────┼──────┼──────┼───────┤
│ 002│新臺幣│李周明子、│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1年6│年息百分之一點│
│ │166612│李建松 │月01日起 │月28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9日起 │ │八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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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周明子、│自民國101年2│至民國101年6│年息百分之零點│
│ │59341 │李建松 │月02日起 │月28日止 │一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6│至民國101年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月29日起 │8月01日止 │五五三六 │
│ │ │ ├──────┼──────┼───────┤
│ │ │ │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月02日起 │ │一零七二 │
├──┼───┼─────┼──────┼──────┼───────┤
│ 002│新臺幣│李周明子、│自民國101年2│至民國101年6│年息百分之零點│
│ │166612│李建松 │月02日起 │月28日止 │一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1年6│至民國101年8│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月29日起 │月01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月02日起 │ │五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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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