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74號
ILDV,101,司促,3674,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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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
債 權 人 樂天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沛緹
債 務 人 蘇玉葉彩虹園民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1年5月23日與債權人簽定委託網路廣告刊登合約
,金額為新台幣60,000元,雙方立有合約書為憑,債權人並
已收取訂金30000元,嗣後債權人於101年6月19日完成合約
內容,並於101年6月19、20、21日通知債務人確認無誤,故
債務人應再支付債權人尾款30,000元,經催討無效,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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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天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