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04號
ILDM,101,訴,104,2012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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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張國真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業於民國101年7月1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0年執律字第2466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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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