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357號
ILDM,101,簡,357,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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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興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興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興徹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 單一行為決意,自民國101年2月初某日起至101年3月14日止 ,提供其所有位於宜蘭縣羅東鎮○○路181巷6號居處為賭博 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以其所有之麻將為賭具 供人賭博財物,並約定賭客每打完四圈由林興徹從中抽頭新 臺幣(下同)300元,藉此從中牟利。嗣經警於101年3月14 日晚間8時50分許獲報至上開處所當場查獲,扣得麻將1副及 賭客黃政勳魏錦全嚴勝龍所有之賭資10,100元等物。二、證據:
㈠被告林興徹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黃政勳邱俊雄魏錦全嚴勝龍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101年3月14日臨檢紀 錄表、現場繪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為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係基於1個賭博犯意 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1行為觸犯前開2罪 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供給生活所需,反 圖不勞而獲,提供居處作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聚眾賭博 ,藉此牟利,助長賭博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依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麻將1副為被告林興徹所有並供其犯 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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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