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84號
ILDM,101,易,284,201207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黃明宮因詐欺案件,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常住新北市新莊區公園,並無固定之住居所,衡情認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存在,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