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東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妮娜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被上訴人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賴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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