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富士濾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鶯玉
代 理 人 潘明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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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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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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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士濾器製造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30,570元 │AW0000000 │100年8月16日 │
│ │限公司 陳鶯玉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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