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五號
上 訴 人 蘇明輝
被 上訴 人 蘇明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
佰柒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
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