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周清松
被 告 陳勝宏
李慶成
王益洲
陳長生
劉奕樑
蘇毓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具領 登記簿內頁影本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