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98號
SLDV,101,訴,798,201207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被   告 陳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