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丁麗萍
被 告 正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正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部分應增列「法定代理人蔡萬得、住同上」之記載;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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