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9號
KSDV,106,重訴,109,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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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煌
被   告 昌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弘鈞

被   告 黃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陸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昌弘有限公司(下稱昌弘公司)於民國105 年5月26日邀同被告黃弘鈞黃文松擔任連帶保證人,簽訂 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銀行授信函、額度支用申請書 ,分別向原告貸款600萬、300萬、1000萬元,並約定上開借 款之利率均以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計收(前述利費率條 件均以原告計算為準),詎被告昌弘公司自106年3月30日 、同年4月1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據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 一節第十項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約給付違約金 ,被告迄今仍積欠本金6,826,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與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 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 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 請書、總授信放款餘額查詢單、借款往來明細表及借款帳號 適用利率查詢單、資金成本表等為證(本院卷第6至42頁, 第60至6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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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1 │3,212,124 │自106年3月30日起│4.826% │自106年4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元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 │ │
├──┼─────┼────────┼──────┼───────────────────┤
│ 2 │2,811,017 │自106年4月1日起 │4.503% │自10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元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802,919元 │自106年4月1日起 │4.501% │自10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3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合計│6,826,060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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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