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58號
SLDV,101,訴,358,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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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徐正文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徐正戎
被   告 劉瑞川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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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