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高盈豐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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