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14號
SLDV,101,補,614,201207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陶家鈞
上列原告對被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
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1/1頁


參考資料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