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81號
SLDV,101,補,581,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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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王全財 新北市○○市○○街32巷9號
被 告 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被 告 升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依原告所提中古
汽車買賣契約所載之交易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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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