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芊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芳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笙源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
佰玖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
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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