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09號
SLDV,101,聲,109,2012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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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白貞忠
      黃存建
      張文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准以同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准由聲請人之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同額之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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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