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00號
SLDV,101,聲,100,201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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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寶興
相 對 人 李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以同面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准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同面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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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