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王乃司
相 對 人 林國泰
林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林國泰、林國榮之財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其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 件法第142 號、第52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 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之住、居所均不明,業經聲請人陳明,並 有土地登記謄本、戶政事務所函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 則本件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應屬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於法尚 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