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鈞
送達代收人 吳添丁
被 告 福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聰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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