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52號
SLDV,101,司聲,252,2012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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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王本懿
相 對 人 呂淑娟
      張瑋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瑋淨」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瑋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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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