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0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林彥甫被 告 張云珮兼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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