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0年度,475號
KLDV,90,基簡,475,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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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依職權對被告摩斯企業行、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乙○○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蔡佳玲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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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