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依職權對被告摩斯企業行、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及乙○○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蔡佳玲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