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92號
SLDV,101,司拍,192,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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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張秀如
相 對 人 蘇美代
債 務 人 劉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 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 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劉基(即原設定之義務人) 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5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本金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間自92年9 月5 日起至142 年9 月4 日止,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2年9 月9日 登記在案。第三人即債務人劉基則於99年9 月15日將上開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蘇美代。另「泛亞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 月24日由新加坡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產、負債, 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五) 字第0970016037 0號函。另「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星 展(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申 請分割,以聲請人為承受營業之存續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均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三、嗣第三人即債務人劉基於92年9 月12日分別向泛亞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 萬元、2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內,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 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1 年2 月12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286 萬6,601 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 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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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