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24號
SLDV,101,司執消債更,24,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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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尤韻靈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仁暉防振器材有限公司(下 稱仁暉公司),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亦有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卷,下稱 聲請卷,第26、27頁)、債務人薪資明細表(見聲請卷第47 至50頁)、銀行存摺內頁薪資轉帳資料(見聲請卷第52頁、 本院卷第76至78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 期清償債務金額3,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清償金額為 21萬6,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30.62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 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無 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 見聲請卷第30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8 萬594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9萬2,120 元後,餘額為負數 ,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萬6,000 元, 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現任職仁暉公司,每月底薪為2 萬4,000 元, 加計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 萬4,53 6 元,有上開薪資明細表、銀行存摺內頁薪資轉帳資料存卷 可考。另債務人每月並領有托育津貼3,000 元,亦有卷附郵 局存簿內頁交易明細(見聲請卷第45頁)可稽,其每月收入 合計為2 萬7,536 元,洵堪認定。又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



止區,與前配偶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尤○○(00年0月00日生 ),每月負擔扶養費5,500元;另與現配偶黃志強育有2名未 成年子女黃○○(00年0月00日生)、黃○○(000年0月0日 生),現配偶黃志強現任職於星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依所 提101年3月至6月銀行存摺內頁薪資轉帳資料觀之,平均每 月收入為4萬9,343元(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債務人與其 現配偶依所得比例分擔計算其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務 人每月負擔扶養費6,000元【計算式:9,000×(27536/( 27536+49343)×2≒6,447】。依此計算,債務人每月收入 扣除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合計1萬1,500元、勞健保費676元 等非消費性支出、每月清償金額3,000元後,所餘金額1萬 2,360元,為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核與內政部公 布新北市民國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1,832元 相當,應認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 屬合理。
㈢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 餘之3,000 元均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參諸債務人每月收 入除底薪外,績效獎金收入並無固定之金額,然為求增加還 款,亦將之納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依債務人所提之 更生方案觀之,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另本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 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核其理由為債務人還款成數 偏低,應提高還款金額;債務人應尋求較高收入或正職工作 並撙節開支以償債務等語。惟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 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 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 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 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 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 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 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 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 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 案是否已盡力清償之客觀依據。是債權人等執此為由,表示 不同意更生方案,洵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 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 第1 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



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T30X0L2;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0萬5,486 元(依本院101 年5 月2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
│ 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21萬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30.6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549 │ 117 │
├──┼──────────────┼─────┼──────────┤
│ 2 │甲○(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89,046 │ │
│ │公司 │ │ 1,229 │
├──┼──────────────┼─────┼──────────┤
│ 3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30,215 │ 554 │
│ │台北分公司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7,349 │ 201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8,716 │ 888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11 │ 11 │
├──┼──────────────┼─────┼──────────┤




│ │合 計 │ 705,486 │ 3,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7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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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暉防振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