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債 務 人 杜衍辰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13 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創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創映工程公司),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亦有債務人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131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98至100 頁)、銀行存摺內頁薪資轉 帳資料(見聲請卷第92至97頁、本院卷第187 至188 頁)、 創映工程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218 至220 頁、 第240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 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3,5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 清償金額為97萬2,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 比例18.2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別無 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見聲請卷第27頁)存卷可考。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 處分所得為91萬5,894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0萬880 元後 ,為41萬5,014 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 額97萬2,000 元,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 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任職於創映工程公司 ,自民國100 年6 月至101 年5 月應領薪資(含全勤獎金、 加班費、出差津貼)總額為37萬5,608 元,平均每月為3 萬 1,300 元,且無年終、三節獎金及其他津貼、補助等節,業
據債務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83 、238 頁),並有卷附 上開創映工程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可參,堪認屬實。 ㈢再者,債務人之母杜林育子(29年5 月25日生)已年逾70歲 ,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育有3 名子女,其99年度所得為2, 177 元,其名下僅有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1 萬4, 670 元,別無其他財產乙節,有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05 頁)、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 院卷第207 頁)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之母不能維持生活 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核以內政部公布101 年度臺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債務人應至多分擔3 分之1 扶養費及其母每月應領有3,500 元之老人年金等諸因 素,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原則上應以至多支出3,764 元【 計算式:(14,794-3,500)÷3 =3,764】為當,則債務人自陳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3,500 元之扶養費,已低於上述 金額,應認合理。
㈣依此計算,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3 萬1,300 元,扣除其母之 扶養費3,500 元、勞健保費854 元及所得稅270 元等非消費 性支出、每月清償金額1 萬3,500 元後,所餘金額1 萬3,17 6 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金額,該金額雖略高於新北市 10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1,832 元。惟衡酌債 務人患有左腎結石,有財團法人康寧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 院卷第248 頁)在卷可稽,應認有定期門診繼續追蹤治療, 需額外支出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之必要,故認其每月生活 支出金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㈤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 餘之1 萬3,500 元均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參諸債務人每 月收入除底薪外,加班費及出差津貼並無固定之金額,然為 求增加還款,亦將之納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依債務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另本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不同意更生方案。核其理由為債務人應另謀兼職,增加工作 收入,並撙節開支以償債務;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應提高 還款比例;債務人98年11月至100 年10月總收入為91萬5,89 4 元,平均每月3 萬8,162 元,若再以99年收入49萬7,961 元觀之,每月收入約4 萬1,497 元,然於本更生方案中債務 人自陳每月收入僅3 萬1,300 元,差距不可謂不大。債務人 係領有固定薪資之專業從業人員,依經驗法則除年終獎金外 ,應另領有工作津貼、三節或考績獎金、加班費等;應以債
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平均收入3 萬8,162 元認列目前 收入為計算基礎等語。惟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 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 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 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 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 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 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 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 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 、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是 否已盡力清償之客觀依據。又債務人於本更生方案中自陳每 月3 萬1,300 元之收入,雖低於其於98年11月至100 年10月 間,平均每月約3 萬8,162 元及99年平均每月約4 萬1,497 元之收入。然查債務人之薪資結構除底薪2 萬3,350 元、全 勤獎金200 元外,尚有不固定之加班費、出差津貼,而債務 人於101 年1 月至4 月並無出差津貼等情,有卷附創映工程 公司101 年5 月14日函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217 至220 頁)、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表(見本院卷第226 頁)可 憑,是債務人於本更生方案中陳報之目前每月收入低於其聲 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平均收入,應屬合理。且為確保更生方 案履行之可能,債務人以100 年6 月至101 年5 月間之平均 薪資列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狀況,自無不當。再 者,參諸上開債務人薪資明細,並無相關年終、考績、三節 獎金或其他津貼給予之記載,堪認債務人並無低報收入之情 事。從而,債權人等執此為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洵無 足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 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 第1 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 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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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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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3,5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533 萬7,332 元(依本院101 年3 月2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
│ 權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97萬2,000元 │
│5.總清償比例: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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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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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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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9,992│ 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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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7,503│ 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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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0,671│ 2,076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230│ 712 │
├──┼──────────────┼─────┼──────────┤
│ 5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3,625│ 389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5,338│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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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9,357│ 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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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698,389│ 1,766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861,227│ 2,178 │
├──┼──────────────┼─────┼──────────┤
│ │合 計 │ 5,337,332│ 1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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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7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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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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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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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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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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