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黃立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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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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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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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巴農理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83年2月4日 │83年10月4日 │2,000,000元 │
│ │、闕壯圖、鄭朝進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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