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617號
SLDV,101,司促,12617,2012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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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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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