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84號
SLDV,100,訴,1384,201207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林士成
兼訴訟代理人 詹任遠
被   告  中華民國會跆拳道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安進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