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 告 林士成兼訴訟代理人 詹任遠被 告 中華民國會跆拳道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安進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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