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王鴻杰告訴被告王國華毀損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王鴻杰於民國101 年7 月 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0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