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51號
KLDV,101,訴,251,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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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瑜軒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被   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41號,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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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