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8號
KLDV,101,補,188,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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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陳明芳

陳明雄

陳明雪

陳明珠

陳美鳳

陳美惠

陳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文震陳麗霞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萬2,7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761元。
二、原告等之被繼承人江月桂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原告起訴狀僅原告陳明雪具名,其他原告應補簽名蓋章,若
委任原告陳明雪提起本件訴訟,應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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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