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120號
KLDV,101,婚,120,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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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20號
原   告 陳茂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兆美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謝兆美之大陸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關結婚證件內載明被告謝兆美之大陸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被告謝兆美為大陸籍人士,且已出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大陸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 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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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