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984號
KLDV,101,基小,984,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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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98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陳姿亘
被   告 夏賢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附表:
┌──┬──────┬──────┬──────────┬─────────┐
│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計算期間及利率 │ 計算期間及金額 │
├──┼──────┼──────┼──────────┼─────────┤
│ 1 │72,211元 │72,211元 │自94年 1月27日起至清│自94年 2月28日起至│
│ │ │ │償日止,按週年11%計 │94年 8月27日止,按│
│ │ │ │算。 │週年1.1%計算;自94│
│ │ │ │ │年 8月28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2.2%計│
│ │ │ │ │算。 │
├──┼──────┼──────┼──────────┼─────────┤
│ 2 │18,779元 │18,779元 │自94年5月19日起至清 │自94年 6月10日起至│
│ │ │ │償日止,按週年17%計 │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 │ │ │算。 │40元。 │
├──┼──────┼──────┴──────────┴─────────┤
│合計│90,99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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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