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901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被 告 吳德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坤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坤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