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26號
KLDV,101,司繼,226,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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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曾麗嬌
      許健倫
      許琇玟
      曾麗玉
      高韋宏
      曾麗珠
      吳俞潔
      吳佳駿
      吳岱融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鴻志
      曾麗珠
聲 請 人 曾靖傑
      曾琬婷
      曾靖哲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鍵榮
聲 請 人 曾文成
      曾淑靖
      曾文祥
上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周秀蓮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 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被繼承人曾燕(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1年5月11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135巷2號3樓,非在本院 轄區,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依上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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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