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蕙如
劉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蕙如邀債務人劉金明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 R,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
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
人至民國101年7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70,428元未給
付,其中76,058元為消費款;190,77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金明、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6058 │蕙如 │7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