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榮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6月3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
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榮鑑 130│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285431│0000000000│06月 07日 │ │二五 │
│ │元 │7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榮鑑 130│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1年 0│
│ │285431│0000000000│07月 06日 │ │7月 06日 起至 │
│ │元 │7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621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