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093號
KLDV,101,司促,7093,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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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詹仲強

潘春蓮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仲強於民國94年11月至民國95年4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春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6,535元,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詹仲強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春蓮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仲強、潘│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86535 │春蓮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仲強、潘│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535 │春蓮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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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