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713號
KLDV,101,司促,6713,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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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美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6年8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1,86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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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