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702號
KLDV,101,司促,6702,2012070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志堅

陳國勝

陳周淑艷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志堅前就讀台北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國勝、陳
淑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40,321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志堅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3,78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國勝
陳周淑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