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43號
KLDV,100,訴,443,2012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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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陳○賢
法定代理人 陳○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楊珠因100 年度訴字第443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
玖萬伍仟元(即扣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新臺幣壹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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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