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13號
KLDM,101,聲,713,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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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萬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
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注單捌張、歷次開獎單肆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萬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20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9663號駁回再 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簽注單8 張、歷次 開獎單4 張,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萬成意圖營利,自民國99年底某日起至100 年5 月 5 日間,提供公眾得出入之基隆市○○區○○路138 號「SK TAT 」服飾店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 ,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賭客簽 選每注4 個號碼之賭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 元(二星 、三星)、220 元(二星、三星、四星),約定如簽選之號 碼與每星期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可獲得彩金,如 未簽中,賭金即悉歸被告所有,嗣於100 年5 月5 日夜間7 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簽注單8 張及歷 次開獎單4 張等物,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偵字第2068號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 圖利聚眾賭博罪嫌,惟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為緩起訴之處 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 966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相關 偵查卷宗無訛。扣案之簽注單8 張、歷次開獎單4 張,均係 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單獨就上開物品 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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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