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7號
CYDV,101,訴,137,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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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吳天養
被   告 蘇蔡緞
被   告 林秀娥
被   告 陳尉哲
被   告 蔡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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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