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吳天養被 告 蘇蔡緞被 告 林秀娥被 告 陳尉哲被 告 蔡翠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