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變賣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612號
CYDV,101,繼,612,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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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高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同意變賣被繼承人秦光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秦光卿之遺產管理人,前 聲請鈞院以 100年度家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被繼 承人秦光卿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呈報於鈞院備查,上開公 告期限已屆滿。被繼承人秦光卿在台為單身亡故榮民,已於 77年間亡故,且在台灣並無繼承人,乃聲請鈞院准予裁定標 售被繼承人秦光卿之遺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據提出被繼承人秦光卿之 除戶戶籍謄本、本院 100年度家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確定 證明、刊登廣告證明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影本及遺產收 支查詢作業明細表為證。惟查,本院 100年度家催字第92號 民事裁定係「101年1月6日」裁定,並於「101年1月30日」 確定在案,而聲請人係「101年1月18日」在台灣新生報社刊 登廣告(註:刊登廣告證明單上誤載刊登日期為「100年1月 18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刊 登廣告證明單等影本在卷可按。聲請人既甫於101年1月18日 刊登新聞紙公告,則1年2月之公告期限顯然尚未屆滿。從而 ,聲請人主張公告期限屆滿,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秦光 卿所遺之不動產云云,要非可採,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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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