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廖靜微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本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㈢聲請人繳交機車強制責任險金額為每年1214元、機車燃料費為 每2 年1050元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請檢附相關資料以 為釋明。
㈣請提出主張次子林博政教育費用每學期260 元之證據資料,如 不能舉證者,仍須以書面釋明。
㈤陳報出租人廖程麗說之送達地址,以利本院通知到庭。